
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李文立律师、李广荣律师积极参加《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分别于2011年9月18、21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治工作委员会、广州市律师协会提出了修改意见。修改意见全文如下。
一、 将刑诉法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1、将刑诉法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辩护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犯罪以及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前,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涉嫌犯罪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将刑诉法第十八条修改为:“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 污 贿 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辩护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犯罪以及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前,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涉嫌犯罪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意见说明。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但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在这方面,目前争议较大的是有关刑诉法第三十八条(以下简称“该法条”)的内容,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是“保留该法条”,一种是“取消该法条”。我们认为,制定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保留该法条”有他的必要性。但现在的问题是,通过滥用该法条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却时有发生。因此,如何在适用该法条中既要保障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又要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应当是对该法条修改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如果要防止滥用该法条侵害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发生,就应当有一个适用该法条的监督机制,从改进司法体制和机制上来保障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又同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害。根据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对律师违反该法条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适用该法条可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进行监督、指导。因此,律师在涉嫌违反该法条时,先由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涉嫌犯罪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情况属实并构成犯罪的,再由司法行政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既保障了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又同时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害。
二、应当在追究律师因其在行使辩护权利时涉嫌违反“刑诉法第三十八条”的法律责任的程序中具有监督机制,而人民检察院及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该监督机制的主体是有法律依据的。
1、在追究律师因其在行使辩护权利时涉嫌违反该法条的法律责任的程序中应当具有监督机制。如上所述,在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制度。要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就必须在适用该法条时有一个监督机制;否则,就难以防止通过滥用该法条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的发生,从而难以保证刑事诉讼法任务的完成。
2、人民检察院及司法行政机关作为适用该法条的监督机制的主体,是有法律依据的。如上所述,人民检察院具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而具有管理律师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职业的特殊性更具了解。通过立法,将该两部门的职责形成一个对追究辩护律师法律责任的监督机制,即可保证该法条的正确适用,又可防止通过滥用该法条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的发生。